关于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6-03-22 19:48 阅读数: 2人阅读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切实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能源消耗、金融风险、安全隐患等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县/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高、排放大、效率低,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高质量发展要求背道而驰,部分“挖矿”行为还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性和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严肃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明确范围,全面排查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本次排查范围覆盖全市(县/区)所有单位、个人及组织,重点排查以下情形:

  1. 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是否存在利用本单位及所属资源(如计算设备、电力、网络、场地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
  2. 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 各类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性用电、办公场所、服务器、网络设施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
  3. 数据中心及重点用能单位: 各类数据中心、通信机房、云计算服务平台等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为其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服务,或自身利用其设施进行“挖矿”的行为。
  4. 工商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各类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园区等是否存在利用生产经营场所或设备变相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
  5. 个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自有资源(如个人电脑、服务器、租用场地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或为他人提供“挖矿”便利条件的行为。
  6. 网络及电力异常线索: 对网络流量异常、用电量突增且无合理解释的单位或区域,应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强化措施,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1. 全面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照排查范围,深入排查本单位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对自查中发现的“挖矿”行为,应立即停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2. 严格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稳定”的原则,对所属领域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商务、国资、市场监管、能源、金融监管、网信、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3. 依法依规处置: 对排查发现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要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取缔,对利用公共资源、国有资源进行“挖矿”的,要从重从快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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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 切断相关支持: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用电异常情况的监测,对发现的“挖矿”用电行为,应依法依规及时中止供电,网络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网络行为的监测和处置,及时阻断访问。

加强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 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 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预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动态监控,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3. 强化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性的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 按时报送情况: 请各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及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县/区)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部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com)

市(县/区)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XXXX年XX月XX日